Professor Rick Glofcheski 是香港法律學刊的主編,在香港大學教授侵權法,亦是Tort Law in Hong Kong 的作者。
(譯者按:雨傘運動至今已踏入第四個星期,從報章及Facebook看到有不同人士表示生意受影響,亦有旅行社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戴耀廷索償。有關雨傘運動的評論文章有很多,但好像沒有從法律角度審視有關索償的可行性,而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Professor Glofcheski 10月13日在南華早報發表的文章,正是評論此事的,因此我希望把文章翻譯成中文,讓更多人閱讀,亦希望可以引起更多人討論,於是聯絡了Professor Glofcheski,並得到他的允許,將他在2014 年10月13日在南華早報發表的文章翻譯,並將中文翻譯連同原文在南華早報的連結放到Facebook。
翻譯:Lok Tsang 南華早報原文連結)
一間旅遊公司正向佔領中環發起人戴耀庭提出訴訟,向他索償示威期間的商業損失, 其他類似的索償可能會陸續提出。
從法律及社會政策角度,民事法所賦予的保障,並不包括被針對的受害人所蒙受非蓄意導致的商業損失。承擔這些損失,就是在奉行市場主義的自由社會中的其中一種取捨;誰也不保証必有盈利。
這是由於生意的成敗由很多因素導致,因此,法律很早已確立公眾人士,包括進行公眾示威的人士,對企業沒有法律責任。
例如,機師罷工一定會對機場附近的商業活動帶來損失,但甚少人會認真以為機師需要為那些商業損失負責。罷工是自由市場經濟的其中一個特色。
再者,當有些商舖的經營舉步維艱,同時另一些卻生意興旺。在最近的示威活動,麥當勞、屈臣氏蒸餾水及7-11(還有不少不具名的雨傘製造商) 明顯獲得意料之外的額外收益,但沒有人期望他們會繳出這些得益。
從法律途徑索償還會遇到其他問題,有些涉及因果關係(causation)。誰人或者甚麼導致這些損失呢?讓我們考慮以下情況:
在抗議中最矚目的人士是否組織或運動的發起人呢?他們之中任何一人就是令到大批市民來到示威區的原因嗎? 不論從常理或法律角度而言,答案都是否定的。
市民是根據他們的自由意志參與示威,在法律上,他們參與示威的決定會被視為一個新的介入事件(intervening event),中斷了任何可以歸於社會運動發起人的因果關係(causation)。
事實上,如要將示威者定性為道路阻塞的原因,便需要將成千上萬的參與者視為一個群體。
除示威者外,還有其他可能導致道路阻塞的原因。政府封閉本來被學生佔領的添美道及鄰近的公眾地方之決定,迫使大批到來的人士走到附近的道路。
這導致夏慤道及干諾道的嚴重擠塞,如果添美附近的公眾地方沒有被封閉,估計附近的道路不會發展成現時的大型集會營地。
在9月28日於夏慤道發放催淚彈時,我目睹大批市民湧向金鐘道,部份來自從夏慤道而來的人潮,造成另一條主要道路的阻塞。由此可見,政府可能是道路阻塞的緣由。
再者,社會上普遍認為,警方向手無寸鐵的示威者發放催淚彈,是令更多市民走出來阻塞街道的原因。
與政府一樣,香港警務處肯定是比無組織的示威者更容易識別及值得提訟(lawsuit worthy entity)。如政府一樣,香港警務處有足夠的資源支付由商戶可能提出的任何索償。
接下來是決定立即停止所有內地旅行團到港的中央政府。暫停內地旅行團到港的決定應該會對一系列的企業造成損失。那麼,是否亦應向北京提出索償呢?
事實上,生意的成敗由很多因素決定,讓我舉幾個例子:競爭、政治環境、整體經濟環境、管理。很多在佔領區的企業已預期示威會發生並有應變計劃,它們仍然在盈利的情況下如常運作。
因上述及其他原因,受示威影響的商戶還是不要浪費金錢在沒有勝算的索償上。
或者他們應該著力於遊說政府成立專案基金,補償受示威影響的小商戶。對政府而言,成立基金會是一個受尊崇的舉動, 因為即使不談在控制示威時作出不明智的決定,政府就著這幾個星期市民清楚表達的不滿,應負上一些責任。
分類:佔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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